近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个人打假者双倍赔偿的请求。
1999年4月7日,江苏的个人打假者吴某来到武汉,在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医药经营部购买了7盒假药淋必治(希腊产),共计483元。吴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商家退还药款并赔偿损失。
今年4月,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,吴大量购买假药,又不提供其患有该药适应症的证据及实际消费的证据。遂判决医药经营部返还483元,驳回了双倍赔偿的请求。
吴对此判决不服,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10月9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药店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假药,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,应予退货,双倍赔偿不能支持。